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变革,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电力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发展“三集五大”深化制度建设,依法治国的主导思想对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依法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已成为提高质量监督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和重大课题。
多年来,电力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工期压缩,过度竞争和格中标;新能源项目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多元化、项目分散化,大多数业主缺乏管理经验;电力建设市场行业缺乏监管;过程质量控制不可避免地缺失、虚弱,导致项目违法行为。
工程实体质量和隐患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安全风险和质量隐患日益增加,严重影响电网的安全生产和运行;“11·24”江西丰城电厂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震惊世界,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受到法律严厉处罚,只是暴露出电力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原因分析
国民经济政策和能源结构的调整转型,电力体制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交错推进;电力工程建设外部风险增加,技术和质量控制难度增加;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将导致改革方向和过程“蝴蝶效应”目前的质量监督工作和模式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01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定位问题
从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部到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主管机构的历史变化,电力已从部门转变为企业电网公司,但仍存在和企业职能混合现象,不像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其授权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法得到有力的宣传。
电力部门办理变电站等房地产登记确认手续时,地方有权部门不了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业管理和专业授权,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受理范围,机械地认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验收手续是房地产办理的必要条件,电力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验收意见被忽视或推卸责任。为满足要求,为了满足要求“依法开工,合法建设”要求只能采取共同质量监督的权宜之策,导致电力质量监督重复监督或放弃责任,难以进行有效的专业质量监督和业务覆盖。
02
缺乏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目前,工程质量监督与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机构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到位、职能履行不完善等问题屡见不鲜;目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大多位于电力企业内部。作为一个非常好的机构,特别是城市质量监督站的人员由兼职或临时人员组成,缺乏统一和专业管理,难以独立有效地履行的质量监督职能。由于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和工程的重要性不同,当监管职能的缺失和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协调时,很难实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全覆盖,质量监督职能的缺失成为不可避免的高概率事件。
03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证问题
2008年,取消了质量监督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工作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但电力质量监督机构位于电网公司企业,没有财政预算支持。此外,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缺乏独立编制,大多由电网公司基础设施部兼职,质量监督队伍不能保持专业、专业、稳定,“同体监督”现象无法解决;发电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难以对电力企业形成有效监督。此外,随着新能源项目的增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出现,原有的力量配置已经不能满足质量监督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机构的非常设性和人员的非专职化,领导的重视程度和日常工作的紧迫性将影响其功能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有些项目只能疲于应对,匆匆过场,匆匆结束。质量监督活动的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不利于对工程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督。
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经济形态正从快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电力发展正面临提高质量、提高效率的变化。工程建设标准不断提高,质量问题已成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打破约束,寻求新的变革,才能满足工程建设高效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新时代要求。
01
理顺电力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电力发展速度快、建设规模大、技术难度高、外部风险因素多,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机制,重新发文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授权及其法律定位、工作职责和监督职能,确保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前期和确认手续。
02
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体系。一是做好电力质量监督的顶层设计,完善三级管理体系;二是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法律保障,真正实现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独立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组织体系,确保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有效开展质量监督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始终可控。
一是授权电力行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职能,避免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同体监督”,省(市)公司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由电网公司建设部独立设立,设立省(市)电力行业协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电力企业专家协助质量监督机构,解决专业人员短缺问题。
二是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项目企业经营成本或作为财政资金发放专项补贴,确保工作资金有来源。
03
规范电力质量监督程序行为
根据投资主体和工程重要性的不同,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督,确保包括新能源在内的所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质量监督机构完成质量监督各阶段工作后,应规范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动态信息化管理;工程投产后,施工单位应将生产签证等文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04
督促各方落实主体责任
电力质量监督要适应新形势和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调整规章制度,简化内容、程序和环节,将五方责任主体推向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一线,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控制,落实主体责任;在合同范围内明确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和规范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有效控制和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止廉政风险。各级电力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法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履行职能,注重质量行为和保障体系;尊重五方责任主体权利,与各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积极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充分利用现代视频监控等多种监理手段,动态掌握现场工程质量状况;要为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目标,培育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供领导服务,为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管理水平提供保障,实现“监督”向“培育”服务模式的转变。
05
调整电力质量监督规则
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量监督机构应以大数据等信息管理为手段,加快质量监督设备现代化的更新;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整改“三不放过”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推动质量监督工作的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