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市场和政策敏感性等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以及建设项目的独特性,处理过程中的难题是不可复制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大多是终局制,因此其严谨性和科学性非常重要。上述司法鉴定的法律性质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在各种项目的建设和结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仲裁或诉讼事项层出不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大多与经济有关。“钱”问题是导致工程民事诉讼常见的因素。这类案件的审理、司法工作与工程造价工作相结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运而生。
与工程建设中的人机材料环一样,本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在于项目本身的状况、参与者、鉴定方法的探索和选择。
1.项目本身的状况及其分析及对策
1.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如招标、合同完善、承包模式、工程施工现场条件、工程数据完成性和可追溯性、定价方法、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政策因素、企业政策因素(如重大投资调整)、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瘟疫等)等外部条件。
1.2.在一定程度上,进入司法鉴定渠道的项目是前期招标、合同签订、中期项目管理不到位,也可能存在建筑市场不规范、参与者履约能力、个人与企业信誉偏差或缺失、项目资金拖欠等现象,是很多问题的集中体现。项目本身可能是规划完善、权利保护不断甚至未完成的问题。这类项目往往存在人员不稳定、管理不力或混乱、工程数据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等问题。工程进度或结算进度存在诸多复杂问题,双方各执一词,结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混合工程质量问题、施工管理和技术原因、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工程款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及时造成的相关安全质量问题。关系复杂,问题出现后难以明确和划分责任,相互争吵和推卸责任。
1.3针对以上分析,项目本身问题的参考解决方案
1.3.1.初步单方面验证:委托接收的所有鉴定材料都需要鉴定机构的专业验证。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利用专业判断对数据的合理性做出初步判断,对虚假数据给予委托方解释和确认,并予以清除;
1.3.二、三方共同核实:初步核实后,需要及时组织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方进一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避免片面化;
1.3.3组织共同核实工作,邀请公平的第三方参与者确认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作氛围;
1.3.4.司法鉴定项目往往各执一词,责任难以划分。处理数据确认过程,明确思路,区分层次,及时书面确认;
1.3.5.经过一定的沟通、协调和鉴定程序,有些事项将不可避免地得到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入确认、签字、程序、当事人拒绝参加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质证会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类似做法有适当的处罚原则,也是公平性和及时性的保证措施之一;
1.3.6.鉴定应合理。根据《合同法》,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合同文件是解决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合作初衷的意思。在合同的大框架下,开展工程建设、工程结算和可能的司法鉴定工作。只有遵循上述条件,司法权威才能在社会公平挥充分作用。除引用相关合同条款外,还应注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来源。司法鉴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保依据充分、合理合法。
2.人员因素及其分析与对策
2.1.无论在司法鉴定还是其他领域,人为因素在工作质量和成败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主要参与者有:司法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当事人(主要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当事人(各自)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安全监督)单位等。
2.2人员因素带来的可能问题
2.2.1.参与者之一的司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认知问题,与鉴定项目是否有利害关系,专业划分和人员分配可能存在不合适或无效的委托;
2.2.第二方(甲、乙)双方利益相反,进入司法处理阶段,合作关系难以修复,受利益本能影响,鉴定对象情况复杂;
2.2.三方聘请的律师的立场和专业能力将对评估过程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2.2.4.参与者四方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无论是在工程建设阶段、结算阶段还是本文提到的司法鉴定阶段,工程建设双方都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就像委托律师一样,分别从工程专业和法律专业为企业提供支持。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将增加工程司法鉴定的额外难度;
2.2.5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安全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是参与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和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性、公平性等,是项目实施过程和纠纷阶段,第三方单位有发言权,公平合理的事实表达,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支持;缺乏专业知识和公平性,也会增加工程司法鉴定的难度。
2.3.对于上述分析,对人员因素影响的参考解决方案
2.3.1.司法鉴定人员应充分了解双方,得到配合和支持,善于找到解决争议的办法,缓解和平息争议。特别注意司法途径中的回避原则,避免因回避而无效的司法鉴定;
2.3.2.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也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按照解决问题的原则开展工作,避免因立场问题而陷入僵局;
2.3.3除当事人聘用的咨询单位外,参与工程建设或结算的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也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应该是公平的第三方,但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咨询或监理单位一般对建筑单位有一定的耐心,在工作过程中,很容易或多或少偏袒建筑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争议无法客观描述,导致客观的第三方不公平;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和参与司法鉴定工作;其次,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及时提醒第三方参与者,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以示公平;
2.3.4勘察、设计单位的位置和工作可参考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原则;
2.3.5质量检验(安全监督)单位大多属于职能部门,不属于企业性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底线,根据事实合理合法发表意见。
3.主要技术水平及其分析与对策
3.1.技术因素是司法鉴定活动中基本的因素,但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评估师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评估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评估质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需要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等知识。如果各种专业知识不够全面,在理解合同意图、掌握法律条款、选择鉴定方案、综合分析判断等方面会出现重大偏差。
3.2针对上述分析,可采用参考解决方案,影响技术水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