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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和常见问题

作者: 点击:1128 发布时间:2022-09-13

一.主要程序

1.委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委托,对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纠纷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评估意见的活动。实际上,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彩票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司法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司法评估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企业的技术力量.以往工程经验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应当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受理通知书》等相应文件,确认受理法院委托。

2.鉴定准备

根据本案涉及的评估项目,选择合适的主评估人员和其他评估人员。主评估人员应尽快了解案件,书面向委托人提出评估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制定评估计划。

2.1.主鉴定人员的要求

主鉴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成本).行业政策等。),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平,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储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以及与委托评估项目不可避免的关系,此外,主要评估人员的专业,这将在工程成本司法评估报告的质量水平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2.鉴定所需主要资料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庭审调查记录;

(2)双方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四)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清单;

(5)工程预结算;

(6)招标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招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双方认定的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鉴定材料的证据必须经双方质证。信息不完整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鉴定所需的信息: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承诺书。鉴定人不负责鉴定证据的真实性。

2.3.制定鉴定方案

根据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一般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与委托人沟通,安排鉴定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时间;

(2)现场勘察所需时间(复杂工程可多次勘察);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和计取材料价差所需时间;

(4)鉴定过程中集中研究遇到的问题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记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7)与客户沟通鉴定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4.做好现场勘查和询问记录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许多单位施工过程数据管理差,难以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结算数据。因此,做好勘察记录和查询记录在整个司法鉴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住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争议和关键句子,并准确记录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应清晰准确;

(3)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

(4)记录必须存档并作为鉴定报告附件。

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一致的,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现场勘察,绘制勘察图.现场拍照.现场视频和相关文本记录。由于项目成本评估所需的信息较多,大部分不能一次收集,因此应提前列出要询问的内容,避免遗漏。上述现场调查过程必须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

3.根据鉴定范围.工程量及鉴定要求计算.取定额、调整材料价差等鉴定步骤(略)。

4.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特别是对有争议的项目,应有争议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评估规范》(GBT51262-2017)第5.2.5规定:“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应当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出具鉴定意见草案和意见函(格式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和不答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无意见。”因此,对于争议较大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依据中相应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等专业技术问题作出解释和答复。这样,双方的争议就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和当事人的反馈来有效解决。

5.司法鉴定意见书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6规定:“鉴定人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草案的答复后,应当根据答复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逐一审查草案,修改完善,直至答复中未解决的异议可以回答,然后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

正式鉴定意见一般为封面.绪言.案情摘要.书证摘录.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详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6.2鉴定意见格式)

6.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发布[2001]No.《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8.1规定:“经委托人通知,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出庭的鉴定人应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达要准确清晰,不要与当事人争吵。由于许多当事人在法庭上情绪激动,他们往往语言过激。由于他们的职业习惯和说话方式,诉讼代理人.方法也不同于普通人。法庭鉴定人应清醒冷静,控制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和形象。

二.常见问题

1.“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界线不清

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的争议.争议的结算依据.争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违约责任等。鉴定机构负责的。“专业问题”一般包括工程造价的具体计算.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大小.修复所需的具体费用等。评估机构的职责是根据评估机构的委托事项和评估结果的客观陈述,不涉及对具体评估内容的司法评估,以防止“以鉴代审”情况发生了。

下列常见问题属于法律问题,需要裁判机构判决,而不是鉴定人判决。

1.1.组织质证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证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裁判机构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将证据材料直接交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采纳是错误的。鉴定材料必须由裁判机构依法组织质证,由裁判机构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1.2.合同定性问题:

多份合同出现时,哪份合同作为定价依据?鉴定机构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不以无效合同为鉴定依据,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职权范围,而是在多份合同的定价约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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